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要求,油船污油水舱(Slop tank)所必需的容量,通常情况下不得小于船舶载油容量的3%。但以VLCC船舶为例,其污油水舱的容积约在6000m3-10000 m3之间,如此大容积的处所,如果在船舶无污油水的工况时,又不允许装载货油而被闲置,将会导致很大的经济损失,也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为探讨“油船污油水舱可否作载货处使用”这一问题,本文借鉴油船污油水舱(Slop tank)可装载货油的法律依据与国际通行做法做出相应分析。
污油水舱的容积参与净吨位的计算,该计算结果已经完全表明污油水舱容积是作为船舶载货处所总容积的一部分。按公约要求,该数据将录入船舶的“国际吨位证书”中,具有法律效力,这直接证明了污油水舱是载货处所。
当油轮装货时,货油舱必须处于适装状态,货油舱内并不存在污压载水的残余物和洗舱水等,也不需要使用污油水舱“收集货油舱的污压载水的残余物和洗舱水”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污油水舱等同于货油舱,其风险性没有因为装货而有任何提升。油轮在卸货以及在卸货完成后的压载航次中,才出现“收集舱柜排出物、洗舱水和其他油性混合物”的操作需求,处理的方法很多且和本议题关联不大,在此不再提及。
此外,关于技术风险分析。目前,根据国际公约和规范的要求,在油船的设计和建造阶段,对污油水舱的要求等同或者高于货油舱,如双壳保护、尺度限制和布置、透气布置、液位测量装置、加热管系及含油污水和货油的输送管系等方面都已经充分考虑,因此也不会因为设计或技术上的原因导致额外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