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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04-007法定文书记载规定

1  航行日志记载规定

1.1  目的

规范《航海日志》的记载,保证《航海日志》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1.2  适用范围

各船舶《航海日志》的记载。

1.3  记载要求

《航海日志》是驾驶台主要法定记录簿,由大副负责保管及指导记载。

1.3.1 能于事后根据《航海日志》重新绘出当时航迹,反映出当时航行和生产的主要情况。

1.3.2 值班驾驶员交班时,应紧接右页本班记载的后面签字。

1.3.3 船长应按时审阅和签署,经常检查记载情况,并按主管部门规定送审。

1.3.4 右页和左页航行记录部分应依时间顺序逐行记录,不得留有空行。

1.3.5 航行中每日终了,左右页同时换新页继续记录,余下各行用笔划去。

1.3.6 必须使用不退色的墨水记载,字体要端正、清楚,词句要明确、精练,不得任意删改和涂抹。

1.3.7如果记错或漏写,应将错误字句画一横线删去,但被删字句仍应清楚可见。改正字句写在错误字句的上面,或在漏写字句的上面写上补充字句,并在其后面签字,签字应标以括号。

1.3.8 应按规定的缩写、代号或符号记载。

1.4  右页记载内容

1.4.1开航前和开航时:

1.4.1.1 主要设备的校验与检查结果,包括核对时钟、车钟、试车、试舵、试雾号笛等;

1.4.1.2 车辆数、旅客人数,燃油、淡水储备量;

1.4.1.3 艏(侧)、艉大门情况;

1.4.1.4 备车、用车情况。

1.4.2 离靠泊位:

1.4.2.1系上第一根缆的时间、解掉最后一根缆的时间、抛锚的时间和起锚的时间;

1.4.2.2.泊位名称等。

1.4.3 航行中:

1.4.3.1 当发生海事、发现危险障碍物或其他特殊情况时,船位应以座标纬度和经度记载,准确到“分”以下小数点第一位;

1.4.3.2 发现来船情况及避让中采取的主要措施;

1.4.3.3 气象和海洋情况发生突然变化时,所采取的措施;

1.4.3.3 航行灯的开、关情况;

1.4.3.5 发生海事的情况,以及自救或救助他船的经过、措施与结果;

1.4.3.6 航道及航标的变异、发现漂浮物和其他异常情况。

1.4.4 停泊时:

1.4.4.1 车辆、旅客上下船时间;

1.4.4.2 停泊号灯、号型的悬挂时间;

1.4.4.3 主要船员调动情况及交接手续办理完毕时间。

1.4.4.4 船长调动时,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在《航海日志》右页共同签字。

1.5  左页记载方法

1.5.1 航行时,当航向、罗经改正量有大的变动时,应记录一次。记录方法:

1.5.1.1 操舵罗经航向:记操舵罗经指示度数;

1.5.1.2 标准罗经航向:记标准磁罗经指示度数;

1.5.1.3 罗经改正量:记标准罗经改正量。改正量偏东的符号为“+”;偏西为“-”号;

1.5.1.4 主机转数:记主机转速表指示的每分钟转数。如改变船速次数频繁,可记“不定”两字。

1.5.2 气象情况航行中每四小时记录一次,停泊时每日08:00时、12:00时和16:00时各记录一次。必要时应增加观测和记录次数。记录方法:

1.5.2.1 天气现象:记天气现象符号;

1.5.2.2 气温:记摄氏温度。

1.6  其他

1.6.1 应变演习。

1.6.2 船舶主要设备的检查和维修措施。

1.6.3坞修的主要项目、进度及其他情况。

1.6.4 发生海事时,船长必须将《航海日志》及有关海图妥善保存,以供海事部门调查之用。

1.6.5 应按《航海日志》顺序记载,不得撕毁和增添。

2  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2.1  目的

规范《轮机日志》的记载,保证《轮机日志》的正确性和规范性。

2.2  适用范围

各船舶《轮机日志》的记载。

2.3  记载内容和要求

《轮机日志》是轮机部的主要法定记录簿,由轮机长负责保管及指导记载。

2.3.1 航行中由值班轮机员负责记载和保管。记载时应将主机、副机运行参数等数据如实记入各栏目。

2.3.2 如系双部主机船舶,应将左右主机参数在同格内用分数的形式表明。左主机写成分子,右主机写成分母。

2.3.3 在附录栏内应详细记载船长的命令,以及主机、副机出现的特殊情况和压舱水的注入、排出情况。

2.3.4 燃润油、物料消耗必须按实际计算出的数据填写,不得采用估计数字。

2.3.5 停泊中值班轮机员负责将主要检修工作包括承修人姓名或厂名,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记载在值班时间栏目内。

2.3.6 记载时必须使用不退色的墨水记载。字体要端正、清楚,词句要明确、精炼,不得揩擦、涂改。

2.3.7 如需改正时,应将词句前后加用括号,并加盖轮机长印章。

2.4  船员调动记载

2.4.1 轮机长应将轮机部人员调动情况,及时记在首页“轮机员工动态表”内。

2.4.2 轮机员调动时,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在《轮机日志》上签署证明。

2.4.3 轮机长调动时,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在《轮机日志》上签署证明。

2.5  查阅和签署

2.5.1 值班轮机员在每班结束时,必须签署证明。

2.5.2 轮机长应按时查阅记载情况。

2.5.3 查阅时,应检查燃润油消耗、航行时间、主机平均转数、副机运转时间等记载的是否完整,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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