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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Z04-005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制度

1  目的            

规范船舶防污染管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2  适用范围

各船舶防污染管理。

3  总则

3.1 各船舶、相关科室应严格执行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自觉做好防污染工作。

3.2 各船舶船员应自觉、主动地接受海事部门的监管,在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作业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批或报备。

3.3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地反映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

3.4 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入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

4  职责

4.1 船长对本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负总责。

4.2 轮机长是加装燃油、机舱防污染管理的负责人,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轮机部人员做好机舱防污染工作。

4.3 大副是垃圾收集、排放的负责人,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甲板部人员做好甲板防污染工作,并负责《垃圾记录簿》的记录和保管。

4.4轮机员负责防污染器材的使用和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轮机长的指令做好污染物的收集和排放工作。

4.5 海务科负责《垃圾记录簿》记录情况的督导、检查。

4.6 机务科负责加装燃油、残油收集及《油类记录簿》记录情况的督导、检查。

5  垃圾的收集与排放

5.1 对船舶垃圾应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如油棉纱、油垃圾、含油污水应当单独存放。

5.2 对有疫情的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处理。

5.3 各船舶应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存放容器,或者对垃圾实行袋装。

5.4 所收集的垃圾应交由海事部门批准的单位接收处理,严禁随意排放。

6  残油及油污物的收集与排放

6.1 残油和含油废弃物禁止排放入海,应集中收集和排放。

7  加装燃油的防污染管理

7.1 燃油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加装。

7.2 加装燃油期间,如发生严重溢、漏油问题,受油船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污染源。

8  船舶作业防污染管理

8.1 需在港口舷外除锈、油漆,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排放压舱水,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进行水上打捞作业时,应提前向海事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8.2 作业前应做好安全和防污染的准备工作,作业中应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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