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长的适任
公司保证按照国家船长适任条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派到船上工作的船长具有与船舶相适应的任职资格,持有主管机关签发或认可的有效船长适任证书和其他有效证书,并在上船任职之前熟知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公司保证船长在船舶工作期间得到必要的岸基支持,以保证其履行船长的职责,行使船长的权力。
2 船长的指挥资格
持有与所在船舶相符的船长适任证书;具有一定的的航海资历和较丰富的航海业务知识;熟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及相关的航运管理法律、法规、规范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够指导、监督船员执行各种操作方案;具有较强的行政领导能力和船舶管理方面的经验;具有沉着、冷静、遇险不惊、反应敏捷的良好心理素质;具有较强的理解判断能力、预测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以及驾驭海上各种风险的能力。
3 船员的适任
公司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为船舶配备足够的船员。公司保证按照国家船员上船工作必须持证、适任且身体健康的规定,选派到船舶工作的所有船员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与船舶相适应的适任证书和其他有效证件。公司保证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船员适应岗位需要,保证聘用的所有船员都经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经考核能胜任岗位需要方可上船工作,并在上船工作前进行体检,持有健康证书。
4 安全管理体系和岗位的熟悉
公司通过岗前培训等方式 保证涉及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聘和转岗人员熟知其职责,并按要求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熟知开航前、航行中、靠离泊和应急反应等岗位职责。
5 相关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
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培训,保证安全管理体系内所有人员,理解与安全管理体系相关与适用的国家有关航运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则、标准和指南等。
6 培训的保证
公司确定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所需要的培训内容、类别、方式和程序。公司保证将这些培训提供给体系内所有相关人员,按照每个人的岗位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培训。
7 船员的调配
7.1 船员调配需求的提出:在船船员要求下船时,应向船长提出申请,报办公室办理调配手续。
7.2 船员调配需求确认:
7.2.1 办公室对有关部门、船舶及个人的需求或建议进行审核,对合理的需求和建议应按照程序进行调配。
7.2.2 对上船的需求,办公室对船员人力配备及船员在岗或休假时间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提出调整意见。
7.3 船员上船调配的实施:
7.3.1对确认合理的上船需求,由办公室根据船员的考核情况以及船员假期情况, 开具《船员调令》,合理确定调配人选。
7.3.2 船长指挥资格的评定
船长任职前,办公室应对拟任船长的指挥资格进行考察。
7.4船员下船调配的实施:
7.4.1 下船(公休)需求审核确认后,若不需人员顶替者,由人力资源部直接开具《船员调令》,交由船舶,办理交接手续,经船长批准后下船。
7.4.2 下船人员的岗位需人员顶替者,由办公室按规定,选派接班人员进行交接。下船(公休)人员在接到办公室开具的调令并与接班人员办理完交接手续,经船长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船。
7.5 在船船员的管理
7.5.1 船员在岗管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7.5.2 相关部室和船舶发现在船船员有不适任的情况,以书面申明理由向办公室提出调配建议。
7.5.3 办公室根据建议调换不适任船员下船,到相关部室对其进行培训、教育。培训、教育合格后,办公室方可酌情安排其工作。
8 工作记录
BZ002-001-01《船员调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