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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港安船舶服务有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治污染责任制

安全营运与防治污染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中安全营运与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营运与污染防治全面负责,并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的安全营运与污染防治责任制。

  第二章公司领导安全营运与防治污染责任制

  第四条总经理是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治污染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的安全营运与防治污染全面负责,其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营运与防治污染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营运与防治污染规章制度;

  (3)保证本单位安全营运与防治污染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营运与防治污染工作;

  (5)负责确定新业务开发,新业务开发包括:清污作业地域范围的拓展、服务对象和业务种类(清污船型和污染物种类的变化、清污作业种类)的增加、大型设备的购置、基础设施的新改建,以及清污方案的重大变化研究和策划。

  第三章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营运与防治污染责任制

  第五条行政部职责

      (1)牵头与船舶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并负责与船舶的日常联络。

  (2)清污作业范围拓展、服务对象和业务种类的开发,组织对新业务开发活动进行风险分析。

  (3)保持与海事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络,及时获得海事主管部门的最新管理要求。

  第六条业务部职责

  业务部是本公司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的基层单位,其职责包括:

      (1)负责海上船舶污染清除作业。

  (2)负责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队伍日常管理。

  (3)负责日常演习演练方案的编制。

  (4)配合行政部组织作业队伍的培训和业务考核。

  (5)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相关设备设施器材的保管、使用与维护。

      第七条财务部职责

         负责记好财务总账及各种明细账目。

  保管好各种原始凭证,严格执行各种财务制度。

  对设备与物资的资金进行监管。

  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制度

  1、目的

      规范船舶防污染管理,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2、适用范围

  各船舶防污染管理。

  3、总则

  1、各船舶、相关科室应严格执行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

  等强制性规定,自觉做好防污染工作。

  2、各船舶船员应自觉、主动地接受海事部门的监管,在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作业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批或报备。

  3、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地反映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

  4、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入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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