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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污染清除处理办法是什么呢?

       首条本办法依据海洋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海洋环境油污染之清除处理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得使用油分散剂:

  一、油污染有造成鸟类、海中生物、生态敏感带、海滩损害之虞时。

  二、对岸边设施有造成危害之虞时。

  三、其它经评估需使用之情况。

  前项油分散剂之使用应符合环境用药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6条于非乱流水域之海洋环境发生大量油污染,无法及时有效回收时,得先行围堵油污染之范围,并符合空气污染防制法及相关规定,以现场燃烧法处理之。

  第7条海洋环境中之潮间带地区,因其性质特殊,油污染清除处理,除考量自然复育方式外,应依潮间带地区之特性,优先以下列方式为之:

  一、潮间带地区属沙滩者:

  (一)油污凝集后将油块及沾附油污之沙,以人工或机械方式挖除,挖除之油块及沾附油污之沙,应妥善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二)沾附少量油污之沙,得以水冲洗,再以吸油棉等物质吸附油污或以油分散剂处理。

  (三)前款油分散剂之使用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二、潮间带地区属砂砾者:

  (一)沾附于砂砾上层之油污染清除得以人工或机械方式挖除,挖除之油块及沾附油污之砂砾,应妥善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二)沾附油污之砂砾滩若因波浪冲击,致油污有渗入较深处之虞时,油污染之清除处理得于涨落潮间以油分散剂处理。

  (三)前款油分散剂之使用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

  三、潮间带地区属湿地者:

  以围堵方式使油污不继续涌进,并以人工去除油污或小型简单工具清除油污,不得使用大型机械清理造成湿地损害,影响该区域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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